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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买卖类似玩具的也有可能触犯刑法?这在普通人的认知和一般的生活经验中是不可思议的,背离常识的。普通人对于枪的认知大概是一种能致人死亡的武器,与玩具丝毫扯不上任何关系,但刑法意义上的的概念早已超出了普通人的理解范围,让我们来回顾几个案例:
2012年,李某从国外网购了一个钥匙扣挂件,形状是袖珍版的“左轮枪”。他以这种枪型钥匙扣为原型,委托他人进行复制生产这种枪型的钥匙扣挂件,并在网上售卖。最终,警方以涉嫌非法罪,将李某逮捕。
2014年,刘某从台湾网购了24支,用来玩真人CS,顺便收藏。货运中被查获,经相关部门鉴定,24支仿线支被认定为。随后,刘某被逮捕,最终认定其成立走私武器罪。
2016年,路边摆射击摊的赵某被警方带走。原因是其摊上用来打气球的6支塑料枪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的。最终赵某被判处非法持有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三个案例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不仅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持有、走私、的意图,客观上持有、买卖的“”也属于玩具或者说是物件的范畴,怎么就触犯了刑法关于的规定呢?普通大众对此也非常疑惑。
解释上述三个案例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此条文对于的定义只是概念性、笼统性的表述了的特征,但并未就“何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而《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了具体的鉴定标准,简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制式一律认定为。什么是制式,这里解释一下,就是已经制造的或者已经完成定型试验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投入装备、使用的各类,通俗点说就是咱们国家军队、警队等相关部门配备的就是制式。
二是对于非制式,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一律认定为,非制式指的就是自造枪、改造枪等可发射金属弹丸的管状发射器。
三是对于非制式且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若其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
这一点就说得比较专业了,需要公安机关依照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去鉴定枪口比动能的数据,从而认定是否属于,那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什么概念呢,焦耳是物理上的概念,指的是一个物体运动时产生能量的单位,1.8焦耳/平方厘米就是一个运动物体在一平方厘米的接触面所产生的动能,有实验数据表明,很多运动员击出的球的动能还远远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很不可思议,但是这样大的动能就是刑法意义上对于认定的标准。
以此鉴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为据,我们不难分析出上述三个案例是如何认定其为的。
案例一中李某的枪型钥匙扣虽不能发射制式弹药且钥匙扣大小的物件很难让人与联系在一起,但是只要经鉴定后,其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就认定为。
案例二中刘某的虽为非制式,但是只要能发射制式弹药的,也认定为。
案例三非常具有代表性,因为公园里、路边上、游乐场摆摊射击的小贩比比皆是,赵某6支塑料枪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关于的认定要件,故认定其为。
我们国家是世界上控枪最为严苛的国家,非法持有、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从量刑上就不难看出这一点,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武器罪最低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三个案例中,案例一的李某涉嫌非法罪,此案件目前仍在审判阶段。案例二中的刘某最终以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案例三中的赵某因非法持有罪终获刑三年六个月。
这三个案件一个又一个罗列出来,让人感觉到触目惊心,因为这些案例中的、打气球的游戏枪离我们的生活很近,随处可见,一般人很难意识到使用了这些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在生活中中除了、打气球的游戏枪,还有哪些枪围绕在我们身边却被我们忽视呢,比如猎鸟用的、自制的压缩气体枪等等,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及公安机关相关的鉴定标准,都会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如果持有、买卖、使用这些枪,那就相当于已经违反刑法关于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出一个问题,如果自行把手中持有的毁掉,算不算违法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曾经持有过,即犯罪事实已经成立,涉嫌触犯非法持有罪,但自行毁掉这个情形呢又属于犯罪中止,一般是减轻或从轻处罚。
本文三个案例中的嫌疑人是因为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律,才铸成大错。现实生活中,不光持有、使用、买卖玩具枪会触犯法律,还有很多违法犯罪的情形同样都是源于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源于其无知,想当然地认为自身的行为一定是合法的,一定是对的,殊不知已经与合法的道路背道而驰。如广州化州的侵害野生动物案,嫌疑人为尝野味,因无知而射杀国家级保护动物最终获刑。再如福建仙游县的临水庙董事会因不知临水庙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而拆除最终刑……现实中因无知而引发的案件比比皆是。
虽然古语有云:不知者无罪,但是在当今法治、文明、现代的国家中,在公正严明的法律面前,无知者犯法同样要获得相应的惩罚,无知并不是违法的免责事由。这就预示着我们在生活当中要有充分的法律意识,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去规范自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