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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希益智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曹雅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号)) 时间:2024-10-06 04:53:14
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曹雅欣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曹雅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