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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乐鱼app官网下载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11-11 05:39:27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2年 10月 19日(T-2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0,066.16万元(600.6616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0,066.16万元(600.6616万张)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4月27日至2028年10月20日十、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08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公司”或“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00.661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60,066.16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0,066.16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荐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0,066.1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11月1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法本转债”,债券代码“123164”。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已于2022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公司系由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本有限成立于2006年11月,原名称为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系由严华和宋燕分别以货币出资180万元和20万元设立。

  2006年11月1日,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深正声内验字[2006]064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年11月1日,深圳巴门尼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于2006年11月1日全部缴足,均为货币出资。

  2006年11月8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注册号为“8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0年11月24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2日,法本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由法本有限现有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法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项。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5]3-119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法本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23,241,855.89元。根据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57C号《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法本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2,331.45万元,评估增值率为0.31%。

  法本有限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23,241,855.89元为基础,折成 2,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余3,241,855.89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15]3-23号”的《验资报告》;2015年 3月 30日,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下发的“证监许可〔2020〕2933号”文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3,23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1,667.1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569.90万股,发行价格为20.08元/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947.01万股。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业经天健会计师于2020年12月23日出具的“天健验[2020]3-152号”验资报告审验。

  2020年12月30日,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法本信息”,股票代码“300925”。

  2021年2月23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类型变更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9,470,0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7股,合计转增股本90,629,068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发行人总股本由12,947.01万股增加至22,009.92万股。

  2021年6月25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22,009.92万元。

  (五)2022年6月,发行人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折限制性股票部

  2022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发行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6月2日,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股份归属登记确认,发行人股本增加至22,073.30万股。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0,099,1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7元(含税),同时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7股。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不包含回购股份,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2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因该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相关股份登记工作,且公司进行了部分股份回购事项,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调整为220,005,081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合计转增股本154,003,556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220,733,031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74,736,587股。

  2022年7月28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37,473.66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37,473.66万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的提供商。公司基于对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客户的业务场景,为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不同需求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经过多年的研发技术积累、行业经验沉淀、组织管理优化和业务市场开拓,结合强有力的客户管理能力,公司已经与金融、互联网、软件、通信、房地产、航空物流、制造业、批发零售等多个行业的客户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

  软件 银行云按揭项目 创新实验室营销统一后台、南方智慧工业园区项目资产管理系统

  航空物流 航空公司电子飞行包(EFB)升级项目 航空公司积分商城(APP)项目仓储管理系统 电商平台核心功能升级改造

  制造业 智慧家电客户端开发 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外包 制冷设备管理APP产品化开发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批发零售 海外电商平台项目 新零售智慧门店项目智慧餐饮SaaS商城项目生鲜优选项目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乐鱼app官网下载。软件技术外包服务是指企业为了专注核心竞争力业务、提高效率和控制IT相关成本,将与软件相关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专业软件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去执行和完成的活动。

  公司基于对客户业务场景的理解,依托知识库、专家资源池、产品与解决方案、技术等方面的积累,以信息技术专业人才为载体,为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中,专业化地提供从需求分析到方案设计、产品开发、测试和运维支撑等全方位的软件技术外包服务,对客户业务形成专业、高效、灵活的支撑,使客户聚焦自身的核心业务。

  公司为客户的信息技术系统和产品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涉及分析与设计服务、开发与编程服务、测试与集成服务、实施与运维服务等,具体情况如下:

  分析与设计服务 方案设计、产品设计、交互设计、网站设计、用户界面设计服务等 1、业务聚焦:借助服务外包提高组织弹性与灵活性,聚焦核心业务,确保竞争优势; 2、技术提升:改善技术服务,促进信息技术在企业的运用及发展; 3、企业战略:提高服务响应速度和效率,降低IT系统维护和企业管理风险; 4、人力资源:减少成本压力、增加人员配置的灵活性; 5、财务管理:重构信息系统预算,增强成本控制。

  开发与编程服务 JAVA开发、C++开发、互联网前端开发、大数据开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

  测试与集成服务 系统测试、功能测试、性能测试、自动化测试服务、用户体验测试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严华先生。截至2022年6月30日,严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0,811,0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91%的股份,并通过木加林、耕读邦和嘉嘉通间接控制公司31,21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34%,合计控制公司43.25%的股份。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严华先生,1977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至2003年任深圳市凯荣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监;2003年至今历任深圳法本电子及上海法本电子执行董事、董事长;2006年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4,483,371张,即448,337,1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4.6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0,066.16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荐包销。

  9 深圳市永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298 0.75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60,066.16万元。原股东优先配售4,483,371张,即448,337,1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4.64%;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数量为1,503,059张,即150,305,9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5.02%;方正承销保荐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20,186张,即2,018,6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4%。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1,671.65万元(不含税)后的余额58,394.51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0月2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06号)。

  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22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8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了2022年第48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申请。

  2022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8号),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60,066.16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8,128.21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66.16万元(含60,066.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95

  2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570

  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039

  4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76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66.16万元,发行数量为 600.6616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10月21日(T日)至2028年10月20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0月27日,即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3年4月27日至2028年10月20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1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0,066.16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荐包销。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2022年10月20日,T-1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606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374,736,587股,剔除库存股805,050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373,931,537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006,46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74%。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法本配债”,配售代码为“380925”。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法本发债”,申购代码为“370925”。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是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1)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普通股股东。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2022年10月20日,T-1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606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0,066.16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承销保荐包销。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 提议召开;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第Z[284]号02),法本信息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2.63、3.67、3.17及2.55,速动比率分别为2.63、3.66、3.15及2.54。2020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同比提高较多,主要系当年公司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收到募集资金所致。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组成,短期偿债风险较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60%、26.33%、30.85%和38.16%,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56%、26.24%、29.88%和37.11%。2020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同比下降较多,主要系由于当年公司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利息保障倍数较高,分别是32.57、40.53、26.98和13.08。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0〕3-5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1〕3-2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2〕3-29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22年1-6月 4.23 0.14 0.1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509.01 1,473.55 1,173.32 532.22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31 - - 1.17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1.12元/股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60,066.16万元,总股本增加约5,401.63万股。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三季度报告未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财务数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2022年1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办法,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发行人已聘请方正承销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595.44万元、12,154.02万元和13,525.3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1,758.26万元。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60,066.16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区域综合交付中心扩建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按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服务、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291号),并认为“法本信息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154.02万元和13,525.3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133.01万元和11,353.28万元。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资讯、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595.44万元、12,154.02万元和13,525.3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1,758.26万元。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60,066.16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较快,销售回款情况良好,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区域综合交付中心建设项目、数字化运营综合管理平台升级项目、产业数字化智能平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乐鱼app官网下载,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可转债的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10月21日(T日)至2028年10月20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20%,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本次发行可转债由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1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交所网站()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乐鱼app官网下载。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0月27日,即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4月27日至2028年10月20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1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方正承销保荐同意保荐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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